????????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32號公告(詳見附件1)?,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四氯乙烯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如果原產地為歐盟或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或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四氯乙烯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適用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4年5月31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32號.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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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