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局自2015年8月5日下發《關于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后,陸續通過中國外匯網發布了有關該法規實施的業務問題解答(一)至(七),但鮮有要求試點銀行與試點企業自查及外匯局針對該業務進行現場及非現場核查等。
????????2016年1月15日,外管局總局發布緊急通知,要求外匯分局各轄區內試點銀行與企業開展全面自查及非現場、現場核查。重點是防范企業套利風險,規范市場。
????????一、檢查對象
????????自查對象:試點銀行和企業
????????非現場核查對象:系統數據
????????約談對象:業務量大或者大額購付匯等情況突出的企業
????????現場核查對象:抽選部分企業
????????同時昨天金融監管公眾號發布了人民銀行跨境辦對人民幣NRA資金流出限制的會議《重磅!人民幣NRA和人民幣資金池新政:嚴控資金流出放松部分流入》:全國版人民幣資金池:1、從即日起,嚴控資金池業務的凈流出上限,任意時點凈流出余額不得大于0;2、截止1月18日凈流出余額已經大于0的,暫停流出,僅可流入,直到凈流出余額小于0為止; 3、凈流出余額已經大于0的,當天辦理業務為凈流出的,銀行要對超出部分繳納100%存款準備金(情節嚴重的監管機構將取消銀行的資金池業務資格); 4、自貿版資金池暫停受理銀行備案、銀行暫停辦理收支,等人總行細則落地后按照上述要求嚴格辦理。
????????二、此次外匯具體自查業務內容:(與企業有關)
????????1、關于經常項下,須重點自查:
????????(1)經常項下集中收付匯、結售匯、軋差結算是否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銀行是否按照“展業三原則”履行單證真實性審核義務,有無虛構交易、提交虛假單證、違反規定等辦理試點業務情況。此次新規要求軋差結算僅限外幣與外幣之間軋差收付,不允許外幣與人民幣之間軋差收付。雖然“36號文”允許經常項下、資本項下收付匯可以在不同銀行辦理,但此次新規要求加強對企業購匯與付匯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業務的核查,其中銀行方面須加強真實性審查,外匯局方面則對此類業務逐家核查。試點銀行應加強對風險較大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比如轉口貿易、集中收付匯等。銀行應加強對試點業務單證的審核并留存,特別是在辦理異地業務、轉口貿易、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銀行應當逐筆對合同、發票(含電子單證)、提單等貨權憑證正本(復印件)等進行真實性審核,確保有關交易是否真實、合法交易背景。
????????(2)銀行、企業是否留存相關單證5年備查。
????????(3)服務貿易等項下對外支付,是否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36號文”要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且應事前提供稅務備案表。
????????2、關于資本項下,須重點自查:
????????(1)外債額度集中及使用情況,主辦企業通過國際資金主賬戶從境外融入的外匯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外債登記;成員企業集中全部外債額度后是否有自行舉外債情況等。
????????“36號文”允許試點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外債比例自律管理,主辦企業可以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的外債額度,允許集團內的不同企業選擇不同的外債管理模式。
????????(2)對外放款集中及使用情況,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的對外放款是否按規定登記,額度是否超過境內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的50%,是否有利用對外放款大額流出資金情況。此次新規將對外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權益的50%調減至30%。之前已發生的合同按約定執行,新規對其不溯及既往。此外,新規禁止購匯境外放款。
????????(3)資本金、外債等是否按規定結匯,是否有用于“負面清單”以外的情況。
????????3、關于數據申報,須重點自查:
????????(1)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跨境資金收付是否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與境內非居民間交易是否按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間交易要求申報。
????????(3)國內、國際資金主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是否按關于境內居民之間資金劃轉要求報送有關數據。
????????按照“36號文”規定,國內主與國際主之間的資金劃轉雖然無需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但應按“匯發[2014]18號文”和“匯發[2012]42號文”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
????????(4)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是否按規定報送結售匯等數據。銀行企業對上述數據有誤錯報、漏報、未及時報送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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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號文”規定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還應按照“匯發[2013]43號文”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