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4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香港CEPA項下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及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的范圍與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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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